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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之“七星伴月”Vs“经典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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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10: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金牌月饼生产商
早在1993年,广州酒家公司就获得了贸易部的中华老字号认证。此后,月饼等产品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中国焙烤行业十大老字号文化品牌,获得中国月饼第一家、中国金牌月饼等多项荣誉称号。


各种数据均显示,这家国家食品工业重点“老字号”企业,月饼产销量均位居全国同行业之首,2020年度月饼销售收入超过两亿元。
2.注册商标+名称登记
广州酒家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日期为2015年,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
此外,作品名称为“七星伴月月饼”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注册人是广州酒家。创作完成日期为2009年,登记日期在2021年,作品附图与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外观基本一致。
3.当宣传推广遇到“竞争”
为宣传月饼产品,广州酒家先后在广州公交车候车亭,韶关、长沙公交车广告,广州地铁广告,在深圳、佛山、东莞、清远、湛江、珠海、肇庆、惠州、江门、中山、韶关、茂名、上海、长沙、南宁、桂林等地的巴士上发布广告合同,进行了宣传推广。
后来,广州酒家发现市场有相似外包装的月饼产品-大嵘华经典七星,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极为相似。
于是,在广州南沙公证处的协助下,购买了对方的产品进行取证。
4.两个“七星”有多大的差异
在“七星伴月”商品包装上,整体以红色背景加黄色圆月为基调,由黄色的圆月、红色的盛开木棉花、圆底祥云加红色竖向矩形图案、竖向“广州酒家”文字、突出向右上方倾斜的“月”字。
在“经典七星”包装上,包装同样以红色背景加黄色圆月为基调,有黄色的圆月、红色的盛开木棉花、圆底加红色竖向矩形图案等构成元素。
5.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广州酒家涉案商品装潢相比较,后者虽然在品牌名称、文字、底部图案等元素上存在差异,但整体的设计风格、多个构成元素高度近似,总体视觉效果接近。
假如做一个实验,随便挑一个消费者,让他分开来看两种月饼产品,很容易误认为“经典七星”就是“七星伴月”的翻版,两中产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混淆。
5.商品包装中的“近似”怎么看
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对“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方法。
按图索骥,再看商标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一是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6.那就再比一比细节吧
主要相同点:均以红底和中心黄色圆月为主基调,且伴有红色木棉花、红底竖向矩形图案等元素。
主要不同点:二者装潢中木棉花的位置、数量和形态均不相同,红底竖向矩形图案的颜色、底纹、大小有差异等等。
7.二审推翻了一审结论
二审认为, “七星伴月月饼”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仅是因为其使用了红底、黄色月亮、木棉花等公有领域的元素,也不意味着其可以垄断并禁止他人在月饼包装上使用红底、黄色月亮、木棉花等通用元素作为装潢。
“经典七星”商品装潢与广州酒家商品装潢主要相同点是使用了部分相同的公有领域元素,而在上述公有领域元素的具体使用方式及其他设计元素均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近似程度。
仅以整体的设计风格、多个构成元素高度近似为由认定二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认定“经典七星”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8.给商家们的法律启示
第一,竞争自由应当是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限制是例外。
第二,对商品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的各自商品的装潢。
第三,对于商品装潢中的不同构成元素,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区分,明确保护与不保护的界限。
最重要的是,看有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单看有没有使用部分相同的公有领域元素是不够的,更要看具体使用方式及其他设计元素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进而判断“相似度”有没有达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近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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